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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青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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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函[2013]12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申请将青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鲁政呈[2012]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青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青州市历史悠久,遗存丰富,文化底蕴深厚,名胜古迹众多,街区特色鲜明,城区传统格局和风貌保存完好,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二、你省及青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人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3年第34期25-25,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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