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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解释论之提倡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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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刑法解释学上,一直存在着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之争。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在解释目标、方法、结果、价值选择等方面存在着尖锐对立。由于客观解释存在解释标准模糊、多为入罪解释和有违罪行法定等弊病,而主观解释更有利于实现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也更利于保障人权,因此,在当下中国应提倡主观解释论。
作者 熊伟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32-39,共8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11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项目编号31541110702)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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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249

引证文献12

二级引证文献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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