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法解释学上,一直存在着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之争。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在解释目标、方法、结果、价值选择等方面存在着尖锐对立。由于客观解释存在解释标准模糊、多为入罪解释和有违罪行法定等弊病,而主观解释更有利于实现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也更利于保障人权,因此,在当下中国应提倡主观解释论。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32-39,共8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11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项目编号315411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