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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配偶一方对外举债的债务性质与承担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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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对外大额举债的现象,司法实践中应主要从举证责任分配承担原则、正确适用法律的角度来界定债务性质以及最终确定如何承担。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属性,因此夫妻共同生活的属性才是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本质区别,也是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标准。夫妻共同生活目的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标准,这符合我国立法精神,也符合世界各国立法规定。
作者 张建新
出处 《中外企业家》 2013年第11期187-189,共3页 Chinese and Foreign Entrepreneur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马原.新婚姻法条文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309.
  • 2熊学庆.婚姻期间夫妻一方借款的债务性质[J].人民司法,2009(6):70-72. 被引量:8
  • 3汪家乾;王礼仁.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前提条件[J]法官文丛,2008(02):49.
  • 4马原.新婚姻法条文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309.
  • 5汪家乾;王礼仁.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前提条件[J]法官文丛,2008(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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