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概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首次确立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度。其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其予以重申并将其细化为分项责任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八条又将各项限额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明确和具体化。
出处
《上海保险》
2013年第11期24-27,共4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基金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2012-2013年度硕士研究生科研项目资助的实务调研项目之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