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主体的社会关切回应是我国行政法治中一种新的行政法现象,有着非常特殊的法律地位。其具有改换行政主体执法理念、革新行政主体义务体系、构型行政法治内涵与和谐社会关系的价值。然而,我国目前似乎更多的侧重于其作为行政主体职权的属性,我们认为,应将其看作行政主体的一种法定而积极的义务。使行政主体对社会关切进行积极梳理,慎重解读社会关切焦点,严格社会关切回应的时间节点,切实把握社会关切回应的内容,并对迟滞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出处
《甘肃理论学刊》
CSSCI
2013年第6期113-122,2,共10页
Gansu Theory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