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新《公司法》颁布前,股权继承的相关立法近乎空白;理论界对于股权能否成为继承的客体以及如何继承分歧很大,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但基本倾向于将股权继承看作股权转让的特殊形态,类推适用股权转让的规定。新《公司法》[]出台后弥补了有关股权继承方面的立法空白。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基本结束了理论界对股权能否作为继承客体的争议,但并未给该问题的解决画上一个完满的句号。相反,由于立法的模糊性,导致该七十六条的规定无法解决实务操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
出处
《知识经济》
2013年第24期36-38,共3页
Knowledge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