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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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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研究,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二)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修改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2)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出处 《中国工会财会》 2013年第12期60-60,共1页 Finance & Accounting of Chinese Trade Un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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