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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农村经济与农村妇女买卖——以禁止婢奴买卖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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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清末至民国,政府一再颁布禁止买卖奴婢的法令,然而,这些法令如同一纸空文,蓄婢养奴者仍是不减于前,农村妇女的买卖问题仍日趋严重化。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民国时期,农村经济本就不发达,而连续不断的天灾人祸,又加剧了农村经济的凋敝,从而导致农民生活日趋贫困。在生死垂危之际,人民迫于饥寒,被迫卖儿鬻女以苟延残喘。
作者 张秀丽
出处 《农业考古》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94-98,共5页 Agricultural Archae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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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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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警厅严禁买卖婢女[N].京报1926-4-14(6).
  • 9令社会局为妇女协会请严行废娼禁婢令仰执照由[J].上海特别市市政公报,1928,(14).
  • 10令卫生局为遵令会复取缔娼婢童养媳办法拟请先函交涉员向租借当局征询禁娼意见由[J].上海特别市市政公报,1928,(16).

共引文献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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