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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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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行,造成对企业的重复征税。2012年1月我国首次在上海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到目前试点地区已扩大到广东、北京、天津、宁波等12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营改增对于减少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尤其是服务业相关企业的发展效果显著。但税制的调整必然会影响到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本文探讨营改增后几项重要业务的会计处理,并举例说明试点企业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作者 王赟智
出处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年第24期78-79,共2页 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3号公告)[Z].
  •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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