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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土地闲置风险 加强银行信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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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闲置土地的概念与政策背景 闲置土地的概念,来源于1999年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该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2012年国土资源部修订通过《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闲置土地的概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作者 王雪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251-252,共2页 Social Science Fr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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