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有权保留是与分期付款买卖紧密结合的一项制度。所有权保留根据其能否阻却物权变动有"强""弱"之分。在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应采取"弱"所有权保留理论,不承认所有权保留具有阻却物权变动的效力。"简易交付论"引入了物权行为理论,有逻辑问题,不能解决法条之间的冲突。在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可视所有权保留为债的担保,买受人拥有物的所有权,但是处分权受到限制。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2期33-36,共4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