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型的网络民事纠纷催生了在线解决纠纷机制(ODR)。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价值是依靠"屏对屏"的方式,便捷、便宜、高效地解决纠纷。ODR的价值定位与理念预设和诉讼有很大的不同,因而二者的运行机理有很大的差异:ODR机制中回避的对象范围较窄,需要回避的情形较少,回避的重要性较弱;ODR机制中ODR网站和裁决人一律实行无因回避;ODR机制的裁决过程无法向普通网民公开,民事诉讼公开审判的核心价值无法在ODR机制中移植;ODR机制中应大力推广迳行裁决方式,其裁决结果应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基础上尽可能详细公开;ODR当事人在审判组织的构成上仅具有相对的权利;ODR机制实行独任制为主、合议制为例外的原则,无需陪审制度;ODR机制可以借鉴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发现程序的做法选派裁决人或者由ODR系统管理员来主持完成该发现程序。需要说明的是,ODR的出现并不是为了取代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而仅仅是当事人面对网络民事纠纷时的另一种选择。随着对网络认识的加深,网络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会更加多元化。
出处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5期60-66,共7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Light Industr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BFX063)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2SFB2031)
郑州轻工业学院博士科研基金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