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0年至2009年,宋勇担任中共辽宁省盘锦市市委副书记、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朝阳市市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盘锦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宋久林等二十三个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解决贷款、职务晋升等事项上牟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022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法院认为,宋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3年第12期25-25,共1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