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基于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而不同于成年人,未成年人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都没有达到成熟的程度,他们具有思想单纯、易冲动、对事物的接受能力强以及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等特点,容易受外界不良事物和风气的影响和毒害,并直接影响到自身的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少年审判工作的特殊性。未成年人诉讼工作要突破成年人诉讼模式的窠臼,向庭前和庭后延伸,通过未成年被告人问卷调查表等方式深究犯罪原因;以教育和矫正为目的,建立未成年人特殊的诉讼制度;在起诉决书送达时,附送“检察官寄语”卡片,打动未成年罪犯的心灵。
出处
《青年与社会(下)》
2013年第11期93-93,共1页
Youth and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