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劳动市场流动性的逐渐深化,企业的员工流动变得越来越普遍。已经离职的员工由于个人职业素质和能力的提升,很有可能会回流到原公司继续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保证作为较弱势的劳动者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较强势的佣人方滥用试用期。但是在现今的劳动力流通率高的情况下,同时也给用人方在返聘老员工方面增加的不便。
出处
《青年与社会(下)》
2013年第11期105-105,共1页
Youth and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