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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邸制”在县级应该缓行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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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人说它可以“使官员福利显性化、规范化、制度化”;有人说它是“制度反腐的一柄利剑”;有人主张从县级首先推行。但笔者认为,这项“改革举措”,或许会在遏制省部级高官腐败中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而在市县两级,特别是在县级,则缺乏针对性与适用性。
作者 李克军
出处 《决策》 2013年第12期88-88,共1页 Decision-Ma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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