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的第一次修改虽然在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是对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仍然显得较为粗疏、笼统和原则,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获取证据的程序、方法等方面的内容缺乏可操作性法律依据。使许多刑事案件在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证明标准上遭受质疑。2012年刑诉法的再修改,针对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作出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证人制度。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这些内容的变化,对于提高公安司法机关办案质量,落实人权保障,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出处
《改革与开放》
2013年第11期37-38,共2页
Reform & Openn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