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TBT协定第2.2条中"不必要贸易限制"是判定一国技术性贸易措施是否与WTO规则相符的重要依据。DSB之前依据GATT1994第20条必要性检验标准判决的案件,除欧共体石棉案以外争议措施均被认定构成变相的贸易壁垒,但由于条款结构不同所导致举证责任的改变,以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该标准中术语解释的侧重,在2012年DSB适用TBT协定第2.2条判决的三个案件中,技术法规均被判决"不超过为实现正当目标必要的贸易限制",体现出TBT协定中的必要性检验标准向国家管制主权和环保价值倾斜的趋势。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91-97,共7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金
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WJ2013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