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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偷卖鸡 违约但不构成合同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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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农户”的饲养模式下,鸡归准所有?“当然属于公司!”一直以来,行业人士都理所当然地认为,养殖户私自售卖鸡给公司以外的收购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2012年11月9日.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对梁三(化名)私自卖鸡事件不起诉的审查结果.颠覆了行业人士看法。不起诉的理由为“鸡只的所有权不一定属于公司.只是公司委托梁三饲养.公司有优先购买权”。
出处 《北方牧业》 2013年第2期4-4,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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