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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不作为行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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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警察不作为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是典型的消极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是负有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是其法定义务的要求,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是失职、渎职行为。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里所说的作为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职务、业务要求履行的义务。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是“法定的作为义务、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履行义务的必要性”三要件。警察不作为的表现形式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未履行救助的义务;未尽到注意的义务;因合理信赖而引发的法定义务;不适当履行法定义务;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不作为。警察不作为行为因违法的性质以及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不同而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 徐建智
出处 《魅力中国》 2013年第31期372-37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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