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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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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规定了探望权,旨在保护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同其子女进行感情交流的权利,这对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婚姻法》关于探望权的规定稍显抽象,在适用时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很好的解决具体问题,急需进行修订和完善。
作者 卢艳宁
出处 《科技风》 2013年第23期250-25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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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5

  • 1朱志俊.《离婚后不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问题探讨》,1996年六省市民事审判研讨会材料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 3[日]利谷信义等编.《离婚法社会学》,陈明侠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0-121页.
  •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1]44号
  • 5蒋月,韩珺.论父母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兼论亲权与监护之争[J].东南学术,2001(2):19-24. 被引量:23

共引文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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