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转型时期我国社会纠纷的大幅度增长,大调解格局的提出具有明确的价值指向。新时期大调解格局扩展了传统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件,大调解是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资源和力量而形成的职能部门紧密协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新型社会矛盾化解体系。
出处
《市场周刊》
2013年第12期122-123,共2页
Market Weekly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诉讼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基层司法纠纷解决模式研究"(2011SJB820003)
江苏大学大学生科研立项资助项目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