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能否通过给予节目模式以版权保护用来解决节目模式"克隆"的争议,已成为广电行业关注的焦点。从法律属性来看,节目模式的本质是节目展开及制作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操作方法,属于"思想"的范畴,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要在实践中解决节目模式的争议,有三条途径可供选择:第一是注册商标,第二是保护好商业秘密,第三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来加以保护。
出处
《中国广播》
2013年第12期31-34,共4页
China Broadcast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文化体制改革后的广播组织版权新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YJC82012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