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公认的理念,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化了这一观念,涉外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亦应体现这一共识。我国关于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虽然通过消费者经常居所地的引入、消费者单方意思自治,在一定程度上诠释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精神,但是对消费者单方选法的限制以及对消费者非理性选法行为补救的缺失并不能完全实现对消费者一方的政策倾斜,而强制性规则是对该缺憾的弥补之道,强制性规则亟需被切实引入到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中来。
出处
《消费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77-81,共5页
Consumer Economics
基金
2012年山东省教育厅资助项目(J12WB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