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及实施,结束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无法可依的历史。该法有关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之规定,虽然体现了诸如在法律适用上采用"分割制",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得以普遍采用,以经常居所地法替代住所地法,对冲突规范的连结点进行软化处理等许多特点和亮点,但对遗嘱能力、遗嘱解释、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法律适用均未作明确的规定,并且完全无视遗产所在地法的适用,显然有失偏颇,理应在将来修改该法或者在出台有关司法解释时,对上述问题的法律适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出处
《社会主义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15-121,共7页
Socialism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