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育权行使应以缔结婚姻为前提,夫妻行使生育权应以生育合意为基础。在生育合意的形式要件上,应借鉴法律行为理论进行体系构造。在形式上,以书面协议为准。在内容上,夫妻可以就是否生育、生育时间、数量及方式作出约定。在责任承担上,生育合意翻悔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基于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独身者的生育权应予尊重,在现行法制体制及框架下,其可通过收养方式实现生育权。未来中国生育立法应从国情出发,统筹保护公民生育自由和规范生育管理,加强国家生殖服务职能,使人口、资源与社会三者健康可持续发展。
出处
《社科纵横》
2013年第10期70-75,共6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