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法》第15条规定了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为一人时,投保人可以任意行使此权。但在利他保险合同中行使此权,易引发争议。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解除合同,可能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利益,在解除合同之后两者权利义务进行内部解决时亦可能导致投保人要赔偿被保险人巨额信赖利益损失。所以此类合同应限制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在此基础上具体考察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来协调两者的权益。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3年第6期95-100,共6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