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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民间票据活动的刑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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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小企业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变相融资的需求、民间票据市场的方便快捷以及丰厚的利润共同促进了民间票据活动的活跃。违规民间票据活动多采用"光票"模式的灰色操作方式进行运作,且票据活动的节点主要在承兑和流通环节。在承兑环节骗取银行承兑汇票,虽无"非法占有目的",但符合骗取票据承兑罪的犯罪构成。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参与骗取,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与违法票据承兑罪的共犯,对行为人与银行工作人员都应该以违法票据承兑罪定罪量刑。流通环节的违规民间票据活动主要表现为票据中介行为。对票据中介行为的刑法应对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得较为混乱,"相对无因性"原则是造成这一混乱局面的根本原因。对票据中介不宜作法律上的否定评价,更不应该动用刑法予以打击。
作者 易明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3年第6期126-130,共5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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