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坎昆协议》是坎昆会议通过的一揽子决定的合称。《坎昆协议》不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而是软法性质的国际组织决议。《坎昆协议》对绿色气候基金的设立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没有明确规定基金的资金来源。绿色气候基金的筹建机构过渡委员会由发展中国家掌控,管理机构董事会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成员均等,受托人世界银行则是发达国家控制的机构。因此,发展中国家在过渡委员会制定绿色气候基金管理细则时一定要把握规则制定的机会,做出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制度安排。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3年第6期156-161,共6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