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国际私法理论认为法律冲突仅限于涉外民商事法律领域,主权国家对外国的公法不适用。随着当代法律社会化,公法与私法之间界限开始模糊。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将法分为私法和公法,民法和商法被认为是私法,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等属于公法。国际私法中的公法与国内公法的区别在于性质、责任形式及主体与内容不同。对于外国公法规范,传统国际私法是排除其适用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在公法领域制定了大量深入到商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规范。根据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并非所有的外国公法都不能适用。公法作为准据法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实现。几个案例表明在立法和实践在对待外国公法的态度上,各国逐渐开放。公法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归纳为六个特点。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3年第6期172-178,共7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