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立统一于就业目标中的就业质量与就业数量目标的实现,尚赖于其他法律的直接与间接调整,劳动法律制度即是就业目标实现的重要法律调整器具。劳动法律制度对就业目标实现程度的作用如何,实质上取决于体现为各具体法律制度的劳动契约自由规制适度与否,而就业目标实现的妥当性则是劳动契约自由规制适度与否的重要考量因素,企业等用人单位之经济社会责任目标与就业目标的协调、劳资关系体系维持的适当性、时代性亦均是有益于就业目标实现的劳动契约自由规制适度所不可逾越的考量。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113-118,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12522112)
哈尔滨师范大学青年学术骨干资助计划项目(博士科研启动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