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居民小区流浪猫伤人事件屡有发生,根据受害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及过错具体内容的不同,相应的责任承担主体也不同。如果受害人对自己所受的损失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过错,则损害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如果受害人对自己所受损失非出于故意过错,则需要由其他主体来承担相应的救济责任。现实生活中,在寻求原饲养人无果的情况下,一些爱猫的投喂者成为了被侵权人诉求的目标。投喂者是否属于饲养人的范畴,其行为是否构成特殊侵权或一般侵权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既无原饲养人又无投喂者爱心投喂行为的情况下,小区物业公司也可能存在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的保障小区环境清洁卫生和安保责任的行为,因此也有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性。
出处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3年第6期79-80,共2页
Journal of Yunnan Institute of Soci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