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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行政复议案谈产品质量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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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1月27日,刘某向Z市质监局提交了申诉举报材料,反映L公司生产的虾皮,外包装标识存在未标注相应等级等问题,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规定的要求。2月6日,Z市质监局C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L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2月7日,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发函送达刘某。5月27日,C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函告了申请人。4月6日,刘某提起行政复议,认为C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申诉组织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构成行政不作为。5月30日,Z市质监局依法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作者 邵国兴 杨琳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3年第12期24-25,共2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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