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PE对赌第一案"引起了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目前,该案随着最高院的再审判决已尘埃落定,但其所带来的影响与启示远未终结。虽然该案并不意味着对赌协议在我国已完全合法化,但却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对赌协议"司法化"与"合法化"的发展趋势。理论上,对赌协议具有射幸合同的特质,应纳入射幸合同的调整范畴。实践上,应注重对赌协议的整体安排,确保当事各方的利益平衡,区别与被投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的对赌。
出处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1期108-113,共6页
South China Finance
基金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后危机时代投资中适当性制度的反思与展望>(项目编号:2013EFX006)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