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黑龙江省人大制定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引发了广泛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气候资源国家所有、气象资源探测行政许可和探测资料汇交制度的规定。但是,气候资源的特性并不适合设定所有权,地方性法规也无权规定国家所有。无论是气象数据科学性还是国家安全的角度等理由都不足以支持规定气候资源探测许可,而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强制汇交制度容易让气象部门与探测企业之间产生利益冲突。气候资源立法应摆脱重审批重管理的惯性思维,多为气候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供扶持和激励。
出处
《法治研究》
2013年第12期40-46,共7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应对气候变化监管的行政法研究"(项目编号:10YJC82009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能源产业监管的行政法研究"(项目编号:12CFX02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