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是我国首次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该罪的设立对恶意欠薪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极大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自该罪实施以来,关于该罪的犯罪主体认定问题却始终困扰着理论界与实务界,本文试图通过对刑法上劳动关系的界定,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来准确认定本罪的犯罪主体。
出处
《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第6期108-110,共3页
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Electronics & Information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