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对信用证诈骗罪没有规定"数额较大",为此引起了该罪究竟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争论,这一争论关系到该罪既遂标准的确定。对于"骗取信用证"的理解与适用,主要在"骗取信用证"的对象是谁、"骗取信用证"之后是否还需要"使用"行为、"骗取信用证"的行为定性可能存在哪些情形等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的、合法取得的真实有效的信用证作为担保骗取银行的"打包贷款"的,应当如何定性,意见并不统一。
出处
《武陵学刊》
2013年第6期72-78,共7页
Journal of Wul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