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语言是一种精英化的语言,其词汇、语法和句法等方面都与日常语言有区别。因此,法律翻译不管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都和其他文本类型的翻译有所不同。法律翻译伦理研究给法律翻译实践提供了理论基础,而伦理学及翻译伦理研究的成果又指导了法律翻译伦理的发展。然而,不管是绝对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伦理观,还是切斯特曼的翻译伦理观,都不能完善地解决法律翻译伦理的问题。准则功利主义和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的出现,是翻译伦理研究的新方向,也是法律翻译伦理的出路。
出处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6期135-137,共3页
Journal of Changhu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项目成果"‘绝对主义’和‘功利主义’道德观层面下的法律翻译伦理研究"(编号:RWYB201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