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人
(一)申请人确定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从该条可以得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那么,实践中应如何确定“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适用范围?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3年第5期96-100,78,共6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