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育"可谓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它是与人类的产生相伴随的行为,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生育权"就作为人类的一项基本人权逐渐进入民众的视野。但是,我国目前对于夫妻"生育权"法律保障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立法方面存在着以下缺失:一是有关生育权的法律规定相当滞后,与社会发展不同步;二是生育权的享有主体范围过于局限;三是法律救助渠道严重缺失。相对应地,有必要提出加强夫妻生育权法律保障的三点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与我国生育权相关的立法,二是拓宽现有的生育权主体范围,三是完善生育权遭到侵犯的法律救助措施。
出处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2期31-33,共3页
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