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政府采购第三人权益的救济,主要是以行政救济为主。司法救济相对于行政救济,避免了行政机关自己监督自己的嫌疑,更加公正、可靠。司法救济程序因法条规定不足、前置程序繁琐和审查不全面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通过相关完善措施,使司法救济程序的作用得到良好的发挥,能够保障政府采购第三人更加公平地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来,并能阻止和惩罚采购机关的违规行为,保证政府采购的正常运作。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第12期73-75,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