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瑕疵设立使公司实际上不具有完整的抵御风险的能力,会给公司股东和交易相对人造成损失;公司法人人格在一定程度上由于公司设立瑕疵而使其出于不确定的状态,影响到市场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文章在我国现行公司法的基础上,集中针对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补足的缺陷进行具体分析,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提出个人见解和相关建议——"一般有效性原则",并提出建立瑕疵矫正制度和强制解散制度的对策建议。
出处
《沿海企业与科技》
2013年第6期93-96,共4页
Coastal Enterprises and Science &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