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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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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陈某于1982年1月,经上海金山县某镇塑料制品厂集体讨论,并由金山县某镇人民政府工业组发出招工录用通知,到该厂工作;1991年4月,在嘉兴市某五金塑料厂(后改为嘉兴某粽子厂)工作;1995年7月至年满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在嘉兴市某电气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工作。
作者 周乐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57-58,共2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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