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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本人原因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龄连续计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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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张某2001年6月进入某集团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1月集团公司安排张某到其下属子公司某销售公司工作,张某与销售公司重新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1月,劳动合同期满,销售公司同意与张某续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张某要求销售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 蒋小明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59-59,共1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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