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范畴上看,社会冲突可框定为国家与社会关系失衡的一种表状。对社会冲突的化解自然不能简单囿于微观利益维度,而应从国家与社会的宏观关系入手。哈贝马斯倡导的"公共领域"是实现国家与社会关系良性互动的载台与机制。塑造这一载台就必须实现国家与社会权力的合理界分,在合理界分的基础上,实现权力间的良性交互,促成社会冲突的消解。
出处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8-21,共4页
Journal of Fu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经济性特区治理体制变革与地方政府核心行动者研究"(11CZZ038)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苏州大学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资助课题(GJ313137)
苏州大学青年教师后期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