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1984年5月31日颁布实施后,内蒙古、宁夏、新疆、西藏、广西等五个自治区便开始探索或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条锄,有的自治区甚至进行了十余稿的修改。然而,29年过去了,各自治区《自治条例》的起草工作非但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反而呈现出一种偃旗息鼓的趋势。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在理论与实践上遇到了瓶颈。本期刊发的阙成平《沦以自治区单行条例替代自治条例的法理》一文,认为自治区单行条例可以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某个方面、某个具体问题上得到实现,是自治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形式,体系化的自治区单行条例可以涵盖自治区自治条例涉及的所有方面,成为全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形式,可以有效克服自治区自治条例缺失所带来的各种问题。这是一种新的思路和新的探索,值得关注。
出处
《广西民族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I0001-I0001,共1页
GUANGXI ETHNIC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