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是商业银行为了规避金融混业经营的法律限制,在银行控股公司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监管,美国建立了伞形监管框架,美联储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层面的监管,而功能监管机构负责对各类子公司的监管。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近年来发展迅速,金融控股公司已成为金融混业经营的重要载体。在此形势下,我国可借鉴美国经验,建立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进行有效防范的监管框架,同时应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防火墙"制度。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103-107,共5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