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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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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论在对三权分立制度持认可或拒斥态度,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的存在都是客观的,但对于三权之间的权限划分往往会步入认识的误区,想当然地认为三权是绝对地各自独立的,然而事实上,三权之间从来没有过绝对的区分,三权之中有部分全能的相处交叉与穿插。其中,立法机关具有一定的司法职能是由来已久的,但是为何又要赋予立法机关一定的司法职能并加以限制,立法机关的司法职能的边界和权限在哪里,应该是一个值得给予恰当注意的问题。
作者 解少君
出处 《网友世界》 2013年第23期107-108,共2页 Net Frie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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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 1[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三联书店出版社,1990年,第88页
  • 2[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
  • 3雷万来.论司法官与司法官弹劫制度.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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