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李某购置了一辆高档汽车,买回一周后因急需资金周转,将其典当给当地某典当行,约定典当期限6个月,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然而李莱到期没有办理续当手续,也没有赎当,典当行多次催促,他均未回应,又3个月后,典当行根据双方事先约定,通过拍卖将该汽车以评估价转让给了陈某。但李某一直出差在外未到车管所办理过户登记。后陈某驾车撞伤行人马某,马某认为,李某为登记的车辆所有人,遂要求李某赔偿。请问,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4年第2期68-68,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