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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类P2P涉嫌非法集资 近两年,中国式P2P业务创新层出不穷,在引入担保机制、发行理财产品、开发同业市场之后,P2P平台已然从单纯的信息撮合平台变成了集存贷款功能于一身的类金融机构,一只手已触到了监管的红线。对此,2013年1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第一类为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一资金池模式;第二类是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第三类则是典型的庞氏骗局。
出处 《时代金融》 2014年第1期10-12,共3页 Times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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